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诉某某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
案件概况
2014年3月10日,某某星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(简称“星能公司”)将承包的“某某风电场”工程分包给史某、古某二人,并签订书面《承包协议书》。协议签订后,史某、古某二人便自行雇佣数名工人进行施工,其中包括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人。2014年8月16日,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人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,导致不同程度受伤。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,故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诉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要求确认与星能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进而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经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,认定:星能公司与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星能公司在收到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书后,不服该仲裁认定结论。故委托本律师向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星能公司与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争议焦点
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星能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人史某、古某雇佣的劳动者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人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。
律师意见
星能公司与杨某、柏某、冯某、冯某均4位劳动者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实际施工人(史某、古某)与其招用的4位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,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、分包人或转包人(星能公司)与4位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,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法院判决
经新县人民法院审理,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定星能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史某、古某二人雇佣的劳动者杨钧、柏林、冯昌灿、冯艳均4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后,杨钧、柏林、冯昌灿、冯艳均4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经二审法院审理,维持原审判决。即本律师代理的星能公司胜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