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某诉安某离婚纠纷
案件概况
方某与安某系经朋友介绍相识,经过短短4个月的相处,便办理结婚登记。婚后,二人一同到外地务工,并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。生活中,方某才发现二人性格差异较大、生活习惯迥异,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、矛盾重重。由于夫妻矛盾无法缓和,二人于2012年5月份左右开始分居至今。为此,方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婚姻关系。
律师意见 (代理原告方)
本案中,方某与安某因感情不和满两年,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:“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”,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。
此外,由于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,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。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,但可以终结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。当夫妻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,足以说明当初双方达成婚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,以至于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。故,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,作出准予离婚与否判决。
法院判决结果
判决准予方某与安某离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