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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,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
来源:孙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2-07
浏览量:492

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】

1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,离婚时该房屋属于“个人财产的替代物”,应认定为个人财产,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;

2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,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王某与李某于20088月登记结婚。婚后,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房款购买了一套房屋(总价款为181800元),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。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。2011年,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(含婚后双方购买的家电,估价8000元,在卖房时一并出卖给了买房人)出卖给他人。王某婚前有一套房屋,婚后一直用于出租,租金收入约72000元。

201110月,王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:1、判令双方离婚;2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,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房屋的增值收益。王某诉求,同意离婚,并依法分割王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1、婚后,李某用出卖个人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该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定性?

2、王某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律师看点

一、婚后,李某用出卖个人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该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定性?

1、涉案房屋是李某出售个人婚前房屋所得资金购买,属于其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形式上的转化,即由婚前固定资产(房产)转化为货币形式,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案涉房产。财产形式上的转化不应影响个人财产性质的认定。

2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五条规定,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用途,故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,应区分房屋用途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。如系投资,那么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。否则,无权主张。结合至本案,李某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,并非投资,故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,应属于自然增值,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。

3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。

由此可知,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该住房公积金取得于婚后。本案中,王某系用婚前住房公积金对房屋进行装修,故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属于王某一方的婚前财产。同时,鉴于房屋装修装饰已添附到房屋上,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离婚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,结合折旧自然损耗,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评估。由李某对王某予以房屋装修补偿。

二、王某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,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?

关于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,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,按照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【法院裁判】

一审法院判决:

1、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。

2、李某支付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、电器的款项4000元。

3、王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。

4、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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