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静律师亲办案例
未办理婚姻登记,律师助男方成功索回数万元彩礼
来源:孙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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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依据】

1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)》第十条的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适用前款第()(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

2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)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“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‘一方生活困难’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,属于生活困难。”

3请求返还彩礼适用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五条条规定的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的普通的诉讼时效,期间为两年。

【案情介绍】

20163月,原告在工厂上班时认识了同厂的被告。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,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。20164,原告便通过银行转账、无卡存入方式向被告父亲账户上分6次转款共计7万元整,作为结婚彩礼。原告在支付彩礼一个星期后,被告便独自离开、提出分手。后经过原告的多次争取,仍不能挽回二人之间的感情。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7万元钱彩礼。

判决结果

一审判决: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7万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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