孙静律师亲办案例
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,则不成立“不当得利”
来源:孙静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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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当得利成功案例

【法律规定】

《民法通则》第92条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”。

【案件概况】

原告马某诉称,2014年816日,其委托被告(我方委托人)办理某某公司营业执照,并交付3万元现金。几年后,原告马某无意之中从工商局处得知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任何费用,故找到被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。因私下协商未果,原告马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整;同时,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从2014年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
【律师意见焦点】

1、被告已按照原告马某的要求,办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,本案不符合“不当得利”法定要件:一方获得利益+他方受到损失+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+受益没有合法依据。

2、根据“谁主张谁举证”原则,马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被告(我方当事人)支付3万元现金。

【判决结果】

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。

——我方(被告)胜诉

【律师说法】

成立“不当得利”需满足法定四构成要件,如一不符,则就不成立不当得利。

1必要条件——一方获得利益

若不具备此条件,即一方当事人只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,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,则可能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,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。

2、他方受到损失
若无他方的损失,虽有一方得利,也不发生利益返还,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。所谓他方受到损失,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。该损失的表现形式,既包括直接损失,也包括间接损失。

3、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
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,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,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。

4、实质要件——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

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,也不在于受损失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利益,而是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。在社会交易中,经常会发生一方得到利益,而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,如果仅以一方得利,就使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得利,这势必会限制交易,与交易的实践相悖。因此, 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损失有合法根据,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,不发生不当得利问题。本案即使如此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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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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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孙静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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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5*********6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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